中新经纬6月26日电 “最高人民法院”微信号26日发布财务造假典型案例,最高人民法院表示,对财务造假违法犯罪案件加强审判指导,制发司法解释、规范性文件,发布典型案例,意在依法整治财务审计秩序、有效遏制财务造假工作,不断加大对财务造假等行为惩治力度,坚守法治和诚信底线,构建公开透明、诚信为本的市场环境。
财务造假典型案例具体如下:
案例一(民事):投资者诉昌某股份公司、东某证券公司、大某会计师事务所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证券服务机构严重违反注意义务,发布不实信息披露文件存在过失的,应承担过错赔偿责任。
2014年11月28日,昌某股份公司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发布《公开转让说明书》。该次公开转让主办券商为东某证券公司,会计师事务所为大某会计师事务所。2014年至2016年,该股份公司虚构放贷业务,将款项转入该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的公司,形成关联方资金占用合计18950万元,其中8750万元到期未被清偿。2015年至2016年,该股份公司未经董事会、股东大会决策审批,为实际控制人佘某、陈某控制的公司对外借款提供担保合计16笔,累计担保金额7730万元。大某会计师事务所执行的该公司2014年、2015年年报审计项目,存在风险评估程序、函证程序、控制测试程序执行不到位,底稿编制内容存在与实际不符的情形,江苏证监局决定对大某会计师事务所采取监管谈话的监管措施。
投资者主张因昌某股份公司信息披露不实导致其交易该公司股票受到损失,东某证券、大某会计师事务所在提供证券服务时未履职尽责为由提起诉讼。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昌某股份公司未按规定披露关联方资金占用及对外担保情况,东某证券、大某会计师事务所对不实信息披露文件的发布存在过失,均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大某会计师事务所在从事相关审计项目时,除风险评估程序、函证程序、控制测试程序执行不到位外,编制底稿直接使用底稿模板原内容,未根据某挂牌公司实际情况进行修改,出具审计报告时未充分勤勉尽责,存在过错。东某证券在抽样调查中对于昌某股份公司可能涉嫌关联交易的业务,未予重点关注,就此未进行充分的尽职调查,亦未结合在尽职调查过程中获得的信息,对信息披露文件中证券服务机构出具专业意见的重要内容进行审慎核查和必要的调查、复核,亦存在过错。判决:昌某股份公司赔偿投资者全部损失,大某会计师事务所、东某证券分别在10%和5%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案例二(民事):投资者诉中某某股份公司、招某证券公司、瑞某会计师事务所等证券虚假陈述民事责任纠纷案——独立财务顾问、会计师事务所在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中未勤勉尽责应承担责任。
2014年,中某某股份公司实施重大资产重组,通过非公开发行股份的方式购买深圳市某某投资公司持有的中某某技术公司的100%股权。2014年4月25日、8月8日,瑞某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审计报告,对中某某技术公司及其子公司的财务报表进行了审计;2014年8月8日,出具《盈利预测审核报告》,对中某某技术公司作出的盈利预测进行了审核。2014年6月10日,招某证券公司出具关于该重大资产重组的《独立财务顾问报告》,承诺其已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履行了尽职调查义务,有理由确信重组报告书符合相关规定,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2019年5月31日,中某某股份公司发布关于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中国证监会在处罚决定书中认定:1.2013年11月,中某某技术公司根据其与某地方政府签订的战略合作框架协议,出具了《关于“班班通”项目业绩预测情况说明》和《盈利预测报告》。但在该项目招投标过程中,中某某技术公司均未实际中标,知悉框架协议难以继续履行,但其未及时重新编制并提供《盈利预测报告》,导致评估结论严重失实,置入资产评估值严重虚增。2.2013年,中某某技术公司在不符合收入确认条件的情况下按完工百分比法确认“智慧石拐”项目收入,导致其2013年度营业收入虚增5000万元,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存在虚假记载。证监会认定上述行为构成证券虚假陈述。投资者李某等起诉,请求判令中某某股份公司、中某某技术公司、招某证券公司、瑞某会计师事务所等连带赔偿其投资差额损失、佣金损失、印花税损失等。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上海金融法院经审理认为,招某证券公司作为独立财务顾问,需对重组活动作审慎尽职调查,对上市公司申报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充分核验,其出具的意见中采用其他机构或者人员的专业意见的,仍然应当予以审慎核查。本案中,招某证券公司并无充分证据表明其对案涉项目的实际进展情况予以审慎核查,且其在知悉该项目的真实情况后,未及时采取有效行为予以更正。瑞某会计师事务所在案涉项目中,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实施了必要审计程序,对项目的实际开工情况、施工进展、完工进度等缺乏应有的关注以及必要的数据复核。因此,招某证券公司、瑞某会计师事务所虽未受行政处罚,但在案涉重大资产重组中,均存在未勤勉尽责的情形,导致资产定价严重虚增,相关信息披露存在虚假记载。综合考量其行为性质、过错程度、与投资者损失之间的原因力等因素,分别确定招某证券公司在25%的范围内、瑞某会计师事务所在15%的范围内对中某某股份公司的证券虚假陈述民事责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案例三(刑事):厦门某会计师事务所、陈某亮等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案——单位实施提供虚假证明文件。
被告单位厦门某会计师事务所由被告人陈某亮(不具备注册会计师资质)实际控制、经营,被告人徐某国挂名执行合伙人,被告人何某正任注册会计师并领取薪酬。2015年至2017年间,厦门某会计师事务所违反法律法规,在未经注册会计师对被审计公司经营情况、财务数据、会计凭证等进行审计审核的情况下,采取由陈某亮自行制作并代徐某国签名、仿冒注册会计师签名或者徐某国、何某正在空白报告签名后由陈某亮再套打盖章的手段,出具虚假审计报告,获取非法利益。厦门某会计师事务所采取上述方式,先后为厦门某工贸有限公司出具2014、2015年度《审计报告》,为厦门某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出具2015年度《审计报告》,为厦门某贸易有限公司出具2016年度《审计报告》,陈某亮从中收取2000至5000元不等的费用。上述公司利用虚假《审计报告》等材料,向银行骗取贷款,逾期未还金额高达4.9亿余元。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单位厦门某会计师事务所系依法成立的承担专项经济项目审计、银行贷款审计等职责的中介组织,经营期间,被告人陈某亮作为事务所的实际控制人、经营者,以事务所名义低价承揽涉案审计业务,在事务所注册会计师未对被审计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数据、会计凭证等实际审计核实的情况下,安排被告人徐某国、何某正配合对外出具虚假审计报告,所得利益归属于事务所,体现单位意志、符合单位利益,系单位行为。厦门某会计事务所的行为致使授信银行作出错误判断,授予贷款企业与真实经营状况不符的授信额度并发放贷款,巨额贷款逾期无法收回,情节严重,构成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陈某亮系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徐某国、何某正系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三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据此,以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判处被告单位厦门某会计师事务所罚金人民币四十万元;判处被告人陈某亮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判处被告人徐某国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判处被告人何某正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七万元。
案例四(刑事):林某国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案——资产评估中介组织提供虚假证明文件。
2020年,某市国投公司因子公司的融资问题需由政府征收提供融资担保的某大厦。2020年10月,国投公司工作人员曾某溶(即上述子公司法定代表人)受指示负责涉案大厦的评估事务,曾某溶找到福建某资产评估公司莆田分公司负责人林某钦,林某钦安排评估人员戴某泉进行初评后价格为6000多万元,但曾某溶要求将评估价格调高至8000万元以上。经协商,双方确定评估价格不超过8000万元,该项评估由林某钦所属公司的总公司即福建某资产评估公司承接。
2020年10月28日,福建某资产评估公司参与该项评估竞标并中标。中标后,林某钦将该项评估工作交给同公司被告人林某国,林某国多次按照曾某溶、林某钦的要求,指示戴某泉通过编造数据将评估价格调高。后戴某泉作出了市场价格为7882.1万元的评估报告,由林某国提交福建某资产评估公司审核。福建某资产评估公司经审核后发现评估价格偏高,林某国多次与该公司负责人协调,最终该公司未经数据材料核实、实地勘验等,仍使用2名挂靠评估师资质审核通过并出具了市场价格为7882.1万元的评估报告。
2021年1月12日,某市政府依据上述评估报告对大厦进行征收,征收补偿总价为7825万元,该款已被用于偿还融资、借款本息等。经某市发改委鉴定,上述大厦以2020年10月10日为基准日的市场价格为3840.4155万元。福建某资产评估公司评估报告存在严重造假,给国有资产带来巨大损失。
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林某国作为承担资产评估职责的中介组织的人员,明知实际勘察评估的价格,仍伙同他人编造数据、参考虚假实例等,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据此,以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判处被告人林某国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案例五(刑事):丁某禄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案——释放企业刑事合规改革效能助推诉源治理。
南阳某资产评估事务所成立于2000年,经营范围为种类单项资产评估、企业整体资产评估以及市场所需的其他资产评估或项目评估。2016年5月,胡某帅(另案处理)骗取贷款过程中,委托南阳某资产评估事务所对其种植经营、用于抵押贷款的137.02亩苗木进行资产评估。被告人丁某禄作为评估师,未进行调查核实,仅依据委托方提供的数据出具了种植苗木509亩、价值3697.26万元的评估报告。第三方监管公司经现场实际盘算指出评估报告的数据不符合实际后,丁某禄又按照第三方监管公司现场实际盘算的数字,采用减少数量、增加价格的方式,出具了苗木价值3181.86万元的评估报告。2016年5月31日,唐河县某信用社以该评估报告为依据,向胡某帅发放贷款490万元,截至案发仍有本金433万元未收回。经评估,涉案苗木的市场价值为263.45万元。丁某禄经电话到案。南阳某资产评估事务所退缴违法所得1.5万元。
唐河县人民检察院对南阳某资产评估事务所启动合规整改程序,南阳某资产评估事务所完成合规整改任务后,唐河县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
河南省唐河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丁某禄作为承担资产评估职责中介组织的人员,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丁某禄有自首情节,认罪认罚,所在单位退缴违法所得,丁某禄积极参与所在企业合规整改,完成整改任务,可依法从轻处罚。据此,以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判处被告人丁某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最高人民法院指出,此次发布的这批案例主要有以下几个特点:
一是全方位各环节打击财务造假行为,全面落实“零容忍”要求。本次选取的典型案例涉及上市公司、挂牌公司、普通国有公司及私营企业多类主体,造假行为涵盖挂牌公司公开转让、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出具虚假审计报告骗取银行贷款等多个场景。人民法院对于证券发行人、主办券商、财务顾问、会计师事务所等众多财务造假主体,根据各自过错予以相应刑事与民事打击,落实了党中央关于对财务造假“零容忍”的要求。
二是惩首恶、打帮凶,坚持“过责相当”原则。证券发行企业的大股东和实控人是财务造假的首恶,首先应予以严惩。同时承销保荐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证券服务机构怠于履行“看门人”职责,参与或配合财务造假,严重损害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建设,损害中小投资者权益,影响了市场投资信心和国家金融安全,也应依法追究法律责任。案例2中投资者诉中某某股份公司、招某证券公司、瑞某会计师事务所等证券虚假陈述民事责任纠纷案中,人民法院贯彻“过责相当”原则,合理界定各方注意义务和责任范围,认定证券公司、会计师事务所承担了相应比例连带赔偿责任。“追首恶”与“打帮凶”并举,精准打击违法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三是民事行政刑事手段并重,形成立体追责体系。财务造假严重破坏资本市场秩序,应通过刑事、行政和民事立体追责体系打击治理。本次发布的两个民事、三个刑事案例体现了民事责任与刑事打击的协同,人民法院民事与刑事责任追究,与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共同构筑了打击财务造假的立体追责体系。案例3厦门某会计师事务所、陈某亮等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案中,被告单位厦门某会计师事务所,为牟取非法利益,无视行业规范要求,出具虚假审计报告,被相关企业用于向银行骗取贷款,造成银行数亿元的经济损失,构成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最终该事务所及其直接责任人员分别被判处罚金和有期徒刑的刑事处罚。民事责任侧重救济受害人、刑事责任侧重震慑违法犯罪,民事案例与刑事案例相配合,可以更好警示相关市场主体,营造崇法守信的市场环境。
四是积极推进企业刑事合规改革,落实“抓前端、治未病”。近年来,人民法院积极探索企业刑事合规机制,主动参与审前检察机关启动的合规整改,充分发挥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以高质量司法建议书,有效释放企业刑事合规改革的治理效能,法治化保障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持续优化营商环境。案例5中,人民法院发挥司法能动性,探索完善更加灵活的合规整改模式,简化整改程序、降低成本,激发企业合规整改内生动力,督促推进涉案企业合规整改到位。在合规整改基础上,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对被告人适用了缓刑。
下一步,最高人民法院将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5万炒股怎么加杠杆,不断提升财务造假案件审判质量,扎实推进投资者权益保护,保障资本市场健康发展,推进金融强国建设,服务中国式现代化大局。(中新经纬APP)